孩子開學啦
為方便家長與學校聯(lián)系、溝通信息
微信“家長群”已成為
不可或缺的交流平臺
家長在“家長群”中的言論
需要把握什么尺度?
若辱罵其他家長需承擔責任嗎?
注意,注意!
“公地”報私仇,家長群不是法外之地!
近日,廈門中院審結了一起
同學家長在微信“家長群”的
名譽權侵權糾紛
廣大家長引以為戒!
先來看案件詳情回顧——
一只弄壞的筆成了導火索
小張(化名)的兒子東東和小李(化名)的女兒晶晶是某小學同學,東東與晶晶發(fā)生小矛盾,小李向小張發(fā)送微信消息稱,東東偷拿晶晶的筆并故意弄壞,且之前還撞倒晶晶,希望小張好好教育孩子。
小張回復稱,東東是故意或是不小心破壞晶晶的筆并不清楚,但破壞晶晶的筆是東東的錯,明天會讓東東帶新的筆歸還。
微信群辱罵引發(fā)事端……
雙方為此在微信中發(fā)生不愉快
之后,小李在微信家長群中
將二人的上述聊天內容截圖發(fā)布
隨后又在微信群中發(fā)送一張圖片
圖片內容為“難怪老公找小三,被老公打,被婆婆蓋巴掌,被公公嫌棄……這種貨色老公都嫌棄了!自己親戚都說:丑人多做怪!又矮又丑,影響人家三代。”
事情鬧開后
在微信群里被辱罵的家長
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小李在微信家長群中發(fā)布的圖片中的言論并無事實證據(jù),且多數(shù)事關小張的品德操守、個人隱私,加之該圖片系發(fā)送在微信家長群中,在較大的范圍內對小張的人格可能產(chǎn)生貶低的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名譽權侵權。
法院因此做出判決:
一、小李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續(xù)14天在朋友圈公開向小張道歉(內容須事先經(jīng)法院審查);
二、小李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班級家長群聊天不可撤回地發(fā)送對小李的書面道歉(內容須事先經(jīng)法院審查);
三、小李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小張支付其為維權產(chǎn)生的公證費用640元、律師費4800元;
四、駁回小張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
小李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微信群只是幾十名家長組成,我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即使是認定構成侵權,我微信朋友圈的朋友諸多,發(fā)布道歉文字會將事件影響繼續(xù)擴大,我請求二審改判無需在朋友圈進行道歉。
經(jīng)二審庭審耐心調解:
小李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構成侵權,且雙方當事人也達成共識要握手言和,給予孩子們更好的行為表率,最后協(xié)商一致由小李在“家長群”中道歉并向小張支付公證費用640元、律師費4800元。
法官提醒:
家長群不是法外之地!
網(wǎng)絡非法外之地
網(wǎng)絡平臺上的言論
仍應注意不可超越邊界
微信“家長群”也具有
公共空間的屬性
作為家長,遇到子女發(fā)生矛盾糾紛需要與其他家長溝通時,應當牢記自己的行為將成為孩子的表率,選擇理性的言語進行溝通,或通過學校老師組織進行解決,而不應在“家長群”中隨意發(fā)布私聊記錄激化糾紛,若是進而發(fā)布謾罵或人身攻擊等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言論,則會構成名譽權侵權,除要相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能要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被侵權人因維權支出的律師費、取證費等費用。
導報記者 陳捷 張芯雅 通訊員 廈法
來源: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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