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王茜梓)“明知道自己沒有駕駛證,但總是心存僥幸,現(xiàn)在后悔也來不及了。”10月24日,筆者從隨縣檢察院獲悉,該院已對被告人龔某以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判處龔某有期徒刑一年。
據(jù)悉,被告人龔某明知自己機動車駕駛證件被吊銷,仍駕駛機動車出行。在行駛途中,發(fā)現(xiàn)有交警設卡口檢查酒駕,因害怕被查出無證駕駛,遂猛踩油門直接沖過第一道關卡。在沖第二道關卡時將正在執(zhí)行公務的輔警王某撞倒。見撞到人,龔某并未停止沖關行為,而是繼續(xù)駕車行駛約300米后,將汽車停靠在路邊,迅速搭乘一輛的士逃離現(xiàn)場。經司法鑒定機關鑒定,王某傷情為輕微傷。兩日后,龔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隨后,龔某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日。執(zhí)行完畢后,因涉嫌襲警罪被刑事拘留,并移送隨縣檢察院起訴。
受案后,檢察官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綜合考慮龔某系自首,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依法提出量刑建議,法院全部采納并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fā)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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