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原巡視員周云受賄案,對被告人周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被告人周云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云利用擔任安順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提拔或調整,車輛檢測站成立、經營以及消防驗收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17萬余元。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周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周云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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