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轉涼,進入秋季
不少人有去澡堂泡澡的習慣
然而,你可能沒有注意到
令人身心放松的浴室和澡堂
也可能存在風險
這不,上海一位七旬老人
獨自前往公共澡堂泡澡時就發(fā)生了意外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公布了這起案件
老人家屬堅決認為
浴室要賠償損失50余萬元
一日下午,七旬老人吳某獨自前往一處公共澡堂泡澡。下午3時許,澡堂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老人臉朝下,身體浮于水面,已無生命體征,遂告知浴室老板陳某。陳某隨即撥打了110和120。
次日,公安機關出具死亡確認書,載明老人吳某主要死亡原因為生前溺死。死者家屬因就賠償與浴室無法達成一致,遂向金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認為,浴室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老人溺亡的主要原因,浴室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請求依法判令浴室賠償損失50余萬元。
被告認為,老人系在泡澡時溺水死亡,與浴室是否采取了防護措施沒有關系,且浴室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在大廳內張貼了“70歲以上老人必須由家人陪同”的提示語。老人經常到此浴室泡澡,對于浴室環(huán)境非常熟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身的身體狀況和行為能力應該有明確的認知和判斷。老人突然溺亡,在浴室已經積極救助的情況下,浴室并無任何的侵權行為和過錯,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浴室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經營者所負安全保障義務的界限,應根據(jù)其行業(yè)的性質、特點和條件,在合理的范圍內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險情、阻止損害的發(fā)生。
被告提供的浴室懸掛照片雖標識了“70歲以上老人必須由家人陪同”的警示語,但事實上其并未阻止老人多次獨自進入浴室,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已事先特別提醒和告知有人員陪同才能進入。
死者為70周歲以上老人,被告更加應盡到照看等注意義務。老人在溺水后才被員工發(fā)現(xiàn),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并進行有效救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了對死者施救的延遲,浴室方面的確存在一定的疏忽及巡視不足的過錯。鑒于被告浴室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瑕疵,應對老人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老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清楚自身的健康狀況,對于泡澡時間及泡澡對其身體的承受力有明確的認知和判斷,在沒有人員陪同的情況下,仍進行洗浴,其對死亡亦存在過錯。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浴室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作者 | 夏天 孫洪雷 陳嘉思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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