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wǎng)(湖北日報網(wǎng))訊(通訊員王貴生、張家友)廣水男子劉某醉酒駕車惹事端,經(jīng)廣水市法院審判,近日被判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5月27日,此案由辦案單位廣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送押執(zhí)行。
經(jīng)廣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3月21日24時許,被告人劉某(男,28歲,家住城郊辦事處土地靈村)醉酒后無證駕駛一輛小轎車,載著雷某某從一醫(yī)院往應山大道方向行駛,因兩人發(fā)生沖突,雷某某打110求救。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將劉某和雷某某及車輛帶到應山公安分局調(diào)查。交警應山中隊民警現(xiàn)場對劉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測試,結果為81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后,交警將劉某帶到中醫(yī)院抽取血液送檢,其酒精含量為103.84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危害了公共安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劉某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法院判處劉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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