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wǎng)(湖北日報網(wǎng))訊(通訊員陳子璇)夏季治安打擊整治行動開展以來,荊門市公安局高新區(qū)·掇刀區(qū)分局嚴打、嚴防、嚴控各類違法犯罪,切實消除轄區(qū)安全風險隱患。7月12日,掇刀公安成功破獲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抓獲1名違法嫌疑人。
6月29日,白廟派出所根據(jù)上級下發(fā)涉槍線索,轄區(qū)一男子陳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獲悉線索后,民警迅速趕往陳某家中核查,并在其家中查獲疑似氣槍3把、手槍1支、鉛彈500余發(fā)。
經(jīng)詢問,陳某對其私藏槍支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據(jù)交代,陳某今年54歲,是一個軍迷,多年前低價在網(wǎng)上購買了2把氣槍和1支手槍,后當作收藏品私藏于家中。2023年3月,陳某在網(wǎng)上瀏覽到一個有關槍支的小廣告,便又購買了一把黑色氣槍和鉛彈。其明知自己的行為觸犯法律,但心存僥幸,一直將槍私藏于家中。
7月10日,經(jīng)呈請荊門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確定其中一把黑色氣步槍以壓縮氣體為發(fā)射動力,且能正常發(fā)射,認定為槍支。
目前,陳某因非法持有槍支被依法行政拘留。
民警提醒:
我國對槍支、彈藥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槍支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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